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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南阳一公交司机半路停车买桂圆边开边吃引发热议,公司回应称司机已下岗学习。该名驾驶员的做法是违规的 ,根据公交公司的规定,公交车在正常行驶途中司机是不可以随便下车的,只有车辆发生故障 ,经过乘客同意后司机才可以下车进行检查,并且还要做好车辆的安全警示工作,在其他情况下停车下车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另外 ,该名驾驶员在开车途中边吃边开这个举动是十分不安全的,开车吃东西很容易分神发生交通事故,这种行为对乘客是极其不负责任的 。
河南南阳一高校学生反映 ,其在乘坐当地一辆公交车时,司机突然在两个站点中间停车下去买桂圆,上车后边吃边开车,司机的行为让车内乘客感到不可思议 ,因为有常识的人都知道公交车不到站点是不能停车的,而且开车更不能吃东西,这简直是拿车上人的安全开玩笑。事情在网上曝光后 ,所属公交公司回应称,涉事司机已被停止工作,下岗学习。
不得不说新闻中的驾驶员太任性了 ,作为一名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的规定,公司已经明确规定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不能够随便下车 ,更不能停车去买东西吃,除非是车辆发生故障才可以下车 。驾驶员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司的规定,公司对其作出下岗学习的处理是正确的 ,这样可以让驾驶员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也能保障其以后在开车的过程中不能出现这些任性的行为。另外,这名公交车驾驶员在开车的途中吃东西是十分不安全的,任何学习过驾驶的人都知道在车上边开车边吃东西是很容易分神的 ,一旦发生意外,很难对紧急情况作出正确的处理。
新闻中这名驾驶员的迷惑行为是非常不值得提倡的,希望所有的驾驶员引以为戒 ,千万不要在下车途中买东西,还在车上边开边吃 。如果有乘客发现驾驶员有这种行为,一定要及时向公司进行举报 ,行车安全人人有责,每个人都要重视交通安全,不要违法违规。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本报南阳5月27日电 今天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一条狗引发的交通事故纠纷案。
2012年4月24日,魏某驾驶陈某所有的一辆小型客车,沿邓襄路自北向南行至邓州市构林镇魏集街十字路口处撞到横穿道路的一条狗 ,狗随即窜至路东边,与被害人刘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前轮相撞,致使三轮车翻倒,刘某及乘坐人崔某受伤 。后陈某将刘某和崔某送至医院治疗 ,并垫付医疗费用5820元。刘某和崔某出院后,因赔偿问题未协商一致,将车辆所有人陈某、驾驶人魏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魏某驾驶车辆与横穿道路的狗相撞,狗又与刘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刘某及乘坐人崔某受伤的事故 ,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按照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有关规定,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刘某和崔某保险赔偿金25197.7元,并返还陈某垫付的医疗费5820元 。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认为发生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在于狗的主人未尽到管理义务,导致狗横穿马路引发事故,原告刘某和崔某应向狗的主人追偿损失 ,要求改判保险公司无责。
南阳中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魏某驾驶的肇事车辆虽然未直接与刘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但因魏某驾驶车辆撞到了一条狗,开启了一个危险源 ,该危险源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为魏某驾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事故的责任。法院遂作出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
法律主观:
案情 2005年10月4日,原告陈某骑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河南省内乡县纸盒厂门前的路段时,被被告吴某驾驶的小轿车撞伤。该事故经内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 ,被告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2005年10月26日,双方经交警大队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 ,被告除承担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外,另一次性赔偿原告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及院外治疗费共计8500元,该款项被告已全部履行完毕 。2007年10月26日 ,原告在内乡县人民医院行二次手术,其伤情经诊断为股骨头坏死。2007年11月15日,原告之伤情经南阳市南石法医鉴定所诊断为:右侧股骨颈陈旧性骨折,右侧股骨头坏死Ⅲ期 ,需行股骨头置换术。鉴定结论为:伤残八级 。2008年7月,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 、后期治疗费、鉴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2239.60元。 被告应诉认为 ,该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双方已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字生效后 ,今后永不追究,且被告已履行了给付义务,现事隔两年后原告又起诉 ,请求赔偿的项目虽属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但已超过诉讼时效,故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 、被告双方在交警部门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履行完毕,该赔偿协议中的赔偿项目应确认有效 。但是 ,因双方在协议中未涉及到原告诉请项目,因此,原告对此提出请求 ,与原调解协议并无矛盾之处,故被告对原告的赔偿范围还应包括原告的诉请项目。被告辩称原告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主张 ,因原告行二次手术时才被诊断为股骨头坏死,且此损害后果系原、被告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所致,因此 ,应当从医院诊断后计算诉讼时效,故对被告此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遂判决:被告吴某赔偿原告陈某上述各项费用共计57239元。 判决书送达后,被告吴某不服 ,提起上诉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陈某“右骨头坏死”与“右股骨骨折 ”存在因果关系,上诉人吴某亦无证据证实被上诉人陈某右侧股骨头坏死是其它原因所致,故原审判决上诉人吴某赔偿被上诉人陈某各项费用共计57239元适当。同时 ,被上诉人陈某在行二次手术时才被诊断为股骨头坏死,此后提起赔偿请求并不超过诉讼时效的规定。故上诉人吴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最后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评析 一般来说,只要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赔偿协议 ,并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不损害公共利益的,该赔偿协议应该就是有效的。和一般民事合同一样,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也可能出现部分无效、效力待定或可撤销的情况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议应为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 ,当事人争议最多的是赔偿协议是否部分无效或可撤销。按照法律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协议的、在订立协议时显失公平的,或者一方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协议 ,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实践中,尤以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要求重新获赔之案件为多。“重大误解”是从意思表示角度说的,即在协议签订时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对事态的判断出现失误 ,在抱有重大误解的心态下签订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显失公平”主要是从损害后果角度讲的 。也就是说,被侵害的当事人的实际损失远远超过预期损失 ,并且这种利益差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时,其可以“显失公平 ”为由申请法院撤销该赔偿协议。判断是否属显失公平应考虑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不仅要看签订合同时受害方是否因缺乏经验、技能等 ,对行为的内容缺乏正当认识能力,还要看协议是否造成实际损失和预期损失的巨大差异。如果损失差距不大,或者当事人订约时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就应有清楚的认识 ,则不能请求撤销或变更协议;反之,则可请求撤销或变更协议。 以上就是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怎么计算的相关规定,要以各项的结论为根据,进行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相关事项 。
法律客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 ,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 ,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 ,他方无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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