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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复学后根据本学期实际教学时长收取保教费 、住宿费和伙食费,退费按《市发改委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成都市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住宿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
已按学年收取的住宿费 ,学校根据实际住宿时间并综合考虑与宿舍直接相关的人员、折旧等成本支出,在春季学期末结算清退 。伙食费由学生自主消费或由学校(食堂)据实收取,按学期或者按月据实结算。
公办幼儿园退费规定
1、各级公办幼儿园幼儿退园前 ,由家长提出申请,其管理费 、保教费、杂费以家长提出申请日期为准,不足半个月(含半个月)退半费 ,超过半个月的不退费。
2、因幼儿或家长的原因,幼儿不能正常来园满一个月的,退当月管理费50%;超过半个月的退管理费30%;半个月以下的管理费不退;保教费 、杂费按实际缺勤天数计算退费 。
3、因幼儿的原因,幼儿不能来园的 ,当月管理费、保育费 、杂费按实际缺勤天数计算退费。
4、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川财教〔2011〕224号)精神,经各区(市)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家庭幼儿、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 、孤儿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幼儿入读公益性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免收保教费。免收的保教费由政府财政补偿幼儿园 。
5、凡公办幼儿园应申办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保教费、住宿费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民办幼儿园收费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6 、各区(市)县价格、教育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 ,做好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示,自觉执行幼儿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规定收费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
7、本通知从2012年秋季起执行。原成都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我市公益性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成发改收费〔2011〕712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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