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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 ,包括公路、水路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 、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 。第三条 执法部门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信息共享 ,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第四条 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
(二)适用法律 、法规、规章正确;
(三)严格执行法定程序;
(四)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五)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
(六)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七)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一节 管 辖第五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执法部门管辖。行政检查由执法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执法部门都有管辖权的 ,由最先立案的执法部门管辖。第七条 两个以上执法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第八条 执法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 ,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部门。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其他有管辖权机关 。第九条 下级执法部门认为其管辖的案件属重大 、疑难案件,或者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 ,可以报请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第十条 跨行政区域的案件,相关执法部门应当相互配合。相关行政区域执法部门共同的上一级部门应当做好协调工作 。第二节 回 避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第十二条 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执法部门应当对回避申请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属的执法部门负责人决定。第十三条 执法部门作出回避决定前 ,执法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查处;作出回避决定后,应当回避的执法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件的调查、决定 、实施等工作。第十四条 检测、检验及技术鉴定人员、翻译人员需要回避的,适用本节规定。
检测 、检验及技术鉴定人员、翻译人员的回避 ,由指派或者聘请上述人员的执法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五条 被决定回避的执法人员、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进行的与执法有关的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执法部门根据其活动是否对执法公正性造成影响的实际情况决定。第三节 期间与送达第十六条 期间以时 、日、月、年计算 ,期间开始当日或者当时不计算在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十七条 执法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送达执法文书:
(一)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由受送达人记明收到日期 ,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 、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当事人指定代收人的 ,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可以邀请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作见证人 ,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执法人员 、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将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三)经受送达人同意 ,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 、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其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电子送达执法文书,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除外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采取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的 ,以执法部门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确认的特定系统的日期与执法部门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四)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执法部门代为送达。委托送达的 ,受委托的执法部门按照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方式送达执法文书,并及时将《送达回证》交回委托的执法部门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执法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 ,不算过期;
(五)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 ,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公告送达可以在执法部门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 、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 ,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予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 ,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条规定有三个内容:一、交通警察认为应当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时应当遵循的程序:本法规定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行为 ,都是比较严重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如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驾驶非法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等。
二、对不依法接受处理的当事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为了使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能够得到处理,本条规定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主动接受处理 。
三 、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属于一种行政处罚 ,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予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 ,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
本文已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 ,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包括公路、水路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 、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 。第三条 执法部门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信息共享 ,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第四条 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
(三)严格执行法定程序;
(四)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五)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
(六)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七)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一节 管 辖第五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执法部门管辖 。行政检查由执法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执法部门都有管辖权的 ,由最先立案的执法部门管辖。第七条 两个以上执法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第八条 执法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 ,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部门。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其他有管辖权机关 。第九条 下级执法部门认为其管辖的案件属重大、疑难案件,或者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 ,可以报请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第十条 跨行政区域的案件,相关执法部门应当相互配合。相关行政区域执法部门共同的上一级部门应当做好协调工作 。第二节 回 避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第十二条 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执法部门应当对回避申请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属的执法部门负责人决定。第十三条 执法部门作出回避决定前 ,执法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查处;作出回避决定后,应当回避的执法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件的调查、决定 、实施等工作。第十四条 检测、检验及技术鉴定人员、翻译人员需要回避的,适用本节规定 。
检测 、检验及技术鉴定人员、翻译人员的回避 ,由指派或者聘请上述人员的执法部门负责人决定。第十五条 被决定回避的执法人员、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进行的与执法有关的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执法部门根据其活动是否对执法公正性造成影响的实际情况决定。第三节 期间与送达第十六条 期间以时 、日、月、年计算 ,期间开始当日或者当时不计算在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十七条 执法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送达执法文书:
(一)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由受送达人记明收到日期 ,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当事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可以邀请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作见证人 ,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执法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将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三)经受送达人同意 ,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 、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其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电子送达执法文书,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除外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采取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的 ,以执法部门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确认的特定系统的日期与执法部门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四)直接送达有困难的 ,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执法部门代为送达。委托送达的,受委托的执法部门按照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方式送达执法文书,并及时将《送达回证》交回委托的执法部门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执法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 ,不算过期;
(五)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 ,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公告送达可以在执法部门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 、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 ,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予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 ,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条规定有三个内容:一、交通警察认为应当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时应当遵循的程序:本法规定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行为,都是比较严重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如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驾驶非法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等。
二 、对不依法接受处理的当事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为了使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能够得到处理,本条规定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主动接受处理 。
三、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属于一种行政处罚 ,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予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 ,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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